人工繁育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如土地证、土地承包合同或协议等;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如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等;
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如兽医师资格证等;
8、驯养繁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以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以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0、办理救护中心(收容站)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当地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文、财政部门关于人员经费和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承诺书;
11、以医药为目的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或批准文件;
12、以文化表演为目的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或批准文件;
13、申请增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1. 申请人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登记申请表
3. 申请人提交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4. 渔池产权证复印件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6. 工作人员依法审查
7. 工作人员现场踏差
8. 区农林局审核
9. 制发许可颁发证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