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函不予接待。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第五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综上,公函是公务接待的必要前提条件,若无公函,则不予接待。
没有公函原则上是不能报销的。具体要分清情况,比如来访单位人员确实是履行公务,但是因为工作疏漏没有带公函,可以先行接待,事后让来访人员的单位再补上公函,才能走报销程序。如果来访单位人员确实拿不出公函,那就只能是参与接待的人员个人分摊费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