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B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近期公司因为经营管理问题,需要将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另外一家C公司,其中转移的员工中便包含了A。A在与B公司在解除了劳动合同以后B公司并未对自己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且员工们在转移了公司以后,A经了解得知,他们在B公司工作的工龄没有计入到C公司,同时A在与C公司签订的新合同中也没有把自己在B公司工作的年限计入C公司的工作年限内,而是重新签订了一份三年,其中包含三个月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工作调动,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应该合并计算。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劳动者与原单位无法达成经济补偿事宜,劳动者有权要求将原工龄一起带入转移后的用人单位,并在劳动合同中或者相关协议书中约定和载明。
同一单位对同一劳动者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如果转移的单位与原单位只是公司名称不同,实质工作内容和组织架构一样,这样转移劳动关系并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