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指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行为性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相同的。
二者区别在于载体不同、方式不一:第五条的“虚假表示”是在商品及其包装上,而第九条的“虚假宣传”是在商品及其包装以外的场合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商品标签,是用来标注与商品相关的法定信息、附着商品上的法定标识物,属于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在商品上”的范围。
商品说明书以及其他随商品附带的宣传品,不是商品的必须附带品,不属“在商品上”的范围,而属于第九条的“其他方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