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3分。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一个月积0.1分,累计最高限12分”调整为“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
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一个月积0.4分,累计最高限30分”。每缴存满12个月积2分,对于累计剩余月份积分,按月核定积分后进行累加,每月积0.167分,总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计算住房公积金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上半年申请的,职工汇缴上一年12月份及以前住房公积金的月份之和作为该职工的累计汇缴月数;下半年申请的,职工汇缴当年6月份及以前住房公积金的月份之和作为该职工的累计汇缴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