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规定是指在跨境民事诉讼中,涉诉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重要材料的传送方式和标准。
国际间公认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邮件送达等。
另外,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包括遵守当事人的人权和尊重不同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