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确定与调整有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
通过一定期限内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总规编制中,土地利用规划是其中一个分项规划,报由政府审批,给予法律地位;
详规阶段:
应该是属于(土地使用兼容性)用地兼容性的问题,即在细分土地性质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地块用地性质变更的特性。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兼容性)的条件如下:
① 同类主导功能用地一般允许兼容,如商业、居住、办公可允许兼容,工业、仓储用地可允许兼容。
② 费同类主导功能用地原则上不允许兼容,如生产性用地与生活性用地。
③ 公益性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等原则上不允许兼容。
④ 部分公益性公建用地,如文教卫体设施用地,在不损害公共利益情况下可允许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