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位(格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位(格位)使用期满后,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位(格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体)集中安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会公共墓地一次性收取墓位(格位)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
农村坟墓占地,通常情况下,该集体成员死后,坟墓占地面积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通俗说法:“没有活人与死人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