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的2419元调整为2586元,上限从原来的12093元调整为12929元。
2.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038元,上限为11128元。
3.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4031元;
4.
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2419元;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60号):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4%。各地也基本上参照该文按14%比例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