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一. 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住址未跨县区迁移变更,分两种情况,
1. 是未跨办事处迁移,应当通过居(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住址变化情况,再由县区民政局进行变更;
2. 是跨办事处迁移,需要先到原街道办事处申请地址变更,由原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到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递交地址变更的申请,然后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局递交相关资料,由县区民政局进行变更。
二. 如果跨县区迁移,则应主动向迁出地县区民政局报告,并在迁入地县区重新申请,以便及时注销,及时重新办理。
应根据变动住址的情况而定。
1. 如在同一乡镇,同一街道辖区迁转了住址,由原住址村(居)委会出具介绍证明,到乡镇(街道)政府民政直管机构办理即可。
2. 如户口迁往别的区域,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制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也不相等,就需要在户口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