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情形之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法律依据: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