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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均需要处理,公示期外收到的异议可以不用处理。所以,不存在公示期延长的问题。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