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公司的类型了,在中国大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股东会按股东人数形式表决权,那就可以。如果公司章程未作约定就只能按出资比例形式来进行表决。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会按股东会按股东人数形式表决权,这就约定也是无效的,也不可以按股东人数进行表决。
(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从法理上来分析属于人合性的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所谓人合性,就是依靠人与人联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组织,既然是人与人联合在一起,而且股东人数较少,当事人自己约定就这么办,当事人自己是最了解最忌的需求的,法理当然没有必要去干涉了,这是立法上对当事人意愿的一种尊重。
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同了,它属于资合性的公司,股东人数较多,有人认为,公司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发明,其实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股份有限公司,那人类第一条铁路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建起来,就是因为需要的资金太大,靠几个人的资本根本一时难以完成。
所谓资合性,就是依靠资本的联合,既然是资本的联合,股东人数可能非常多,甚至多到股东之间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各股东之间多数都相互不认识。
这种公司即便你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按股东人数形式表决权,当然就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