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公式为:(甲类100%+乙类90%-起付线)*对应段比例=统筹核报,其中起付线省级1100元,市级800元,区级400元,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对应段比例:在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元--60000元,补偿80%;60001元--160000元,补偿85%。
在区级医疗机构,1元--30000元,补偿70%;30001元--60000元,补偿75%;60001元--160000元,补偿80%。
在市级医疗机构,1元--30000元,补偿65%;30001元--60000元,补偿70%;60001元--160000元,补偿75%。
在省级医疗机构,1元--30000元,补偿55%;30001元--60000元,补偿60%;60001元--160000元,补偿65%。一个年度内,个人现金11000以上部分,统筹最高支付上限为30万,其中0-1万元补偿50%,1-5万元补偿51%-54%,5万-10万元补偿65%,10万以上补偿80%。
报销金额=(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费-全自费)×报销比例。
对于甲类药品一般除必须扣除的项目外,其他按100%报销;乙类药品只报销一部分70%-80%,自费药需要自己全部承担。即费用总数的15%与医保无关的费用,就是所谓的丙类费用全部由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