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期间工资 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产假: 正常分娩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产假护理补贴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天数说明: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日支付标准说明:
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