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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是受理申请——审核——登簿——出证。登簿即表示登记完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登记完成之前,申请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因不动产交易而申请转移登记,申请人为交易双方;撤回登记申请,也应当由双方到场提出撤回。在你未与出让方协商成功前,建议你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登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