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村民代表,顾名思义,是由村民从众多村民中直接选举或推荐出来的代表。
200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可以由村民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和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推选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至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推选当日或者次日内,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根据各村规模大小、人口数量来确定村民代杰的数量,一般为每15户推选一名代表,一个村的树民代表30——60名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