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院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学生。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总人数的30%;依据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现在农村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比例一般占5%。这些学生一般都可以申请补助。通过审查批准之后,一般都可以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