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六)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