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纳如下费用: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
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
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登记费:
一、二类勘查项目等100元/证;变更或其他勘查项目50元/证。 详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