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一家不可以一直享受低保待遇。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案中,张某一家每个月收入2000多元,收入状况发生了明显变化,他应该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另外,根据该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低保家庭进行定期核查,发现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本案中,如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停发张某一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要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