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育险报销规定如下:
1. 参保人应在生育后60天内,持有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手续。
2. 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诊疗费、康复费等。
3. 报销比例为100%,但单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报销限额。
4. 参保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生育证明、出生证、住院发票、药品发票等。
5. 报销时间一般在申请报销后7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报销时间。
6. 对于未按规定报销的参保人,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其报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