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5700元
低收入家庭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要件:
户籍状况
家庭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
城镇或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人均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除外。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