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存在的。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费用时,需要先承担一定的费用,该费用的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例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服务起付标准为10元,住院医疗服务起付标准为200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门诊医疗服务起付标准为8元,住院医疗服务起付标准为150元。这样的起付标准的设置,一方面可以让被保险人更加理性地使用医疗资源,减少医保支出;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体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是我们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1、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2、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3、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