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报酬
①正常评审项目;
②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2、误工补偿
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
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3、差旅费
①住宿费;
②城市间交通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的规定,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由使用单位支付,具体标准按照评审专家的专业、等级、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此外,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