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根据十二条一半以上业主签字是通过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形成了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可以根据十一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