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报销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将费用发给职工。
生育保险可以结算两部分待遇,医疗部分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结算,生育补贴可以根据所属部门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结算.
生育保险清算标准
1、剖宫产2000元.
2、助产1500元
3、正常生产(包括自然生产、流产、引产)1000元.
生育补贴清算标准
1、怀孕7个月以上(包括)生产或早产的,98天发行
2、分娩时难产实施剖宫产、辅助分娩手术的,增加0.5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0.五个月.
4、怀孕3个月以上(包括),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按压1.7月计.
5、怀孕不满足的月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