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5万元。 自2019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其中,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也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中20%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