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能延期。
延长索赔期亦称 “延展索赔期”,针对某种特殊需要而办理的延长索赔的期限。根据我国的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定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如果2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办理展延索赔期手续,保险公司则作为 “自然消案”处理。
如不能在2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特殊的案件,被保险人应在索赔期限终止之前,通过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等办理延期索赔手续,延长期限一般每次为6个月。对于因诉讼、仲裁、共同海损理赔需要长达几年的案件,也可以通过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保留被保险人的索赔权,直到结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