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7月1日起,本市2023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2055元调整到2175元,增加120元。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1、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175元/月;
2、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740元/月;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0元/月。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标准如下:
1、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不满5年,每月可领取1212元;
2、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5年不满10年,每月可领取1239元;
3、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可领取1266元;
4、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可领取1293元;
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20年以上,每月可领取13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