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超生的情况不同,交纳的数额不一样。下面提供相关标准,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计算:
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下文中的《条例》是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