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公用房屋租赁证;还需租住房屋在“城市四区”并在“城市四区”内连续务工满10年,持有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承租人连续10年的居住登记证明;
2、租住房屋在“红古等三县”并在该区域内连续务工满5年,持有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承租人连续5年的居住登记证明;
3、个人申请:
1)原籍户籍证明,身份证,原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正式职业证明(原为农业户口人员不提供);务工单位介绍信,工作已满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2)从事经营或生产性活动的,提供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由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稳定经营证明及缴纳税款票据。
(1)个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书面的非婚生育说明。
其中,申请人所持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事项“父亲栏”为空项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