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向项目所在地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2.受理
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3.审查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州、县(市)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批准同意的,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5000元左右。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申请的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山保有储量核实报告;
4、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