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规,在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方面作出调整。
退费标准:1次不达标按2天退费,2次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不达标按30天退费,超过3个月全额退费。
检测方式:用户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一般来讲供喛单位为用户提供高于十八度以上的取暖温度,如果取暖用户室内取暖温达不到此标准,用户请供暖人员三次进户测查,情况属实当给予退款,这是所有供暖单位应有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