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待遇的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的遗属待遇只有两个,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适用于包含退休职工在内的所有参保人员。
两种遗属待遇都是跟当地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并没有跟本人的缴费基数相挂钩,也凸显了缴费的公平性。
首先,丧葬补助金是领取去世上年度该省份城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比如说山东省2020年的城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44元,那么丧葬补助金将是7288元。
第二,一次性抚恤金,是根据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综合确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只能够领取9个月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可领取月数增加一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不过,为了减轻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退休老人每领取养老金一年,相应的抚恤金计发月数会减少一个月,最低为9个月。
(1)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2)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3)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第一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4)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9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