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区、县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
捐献者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就近选择登记机构,并可自行选择接受单位,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1)到登记机构登记;
(2)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3)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4)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登记时,可向登记机构领取一式三份的申请登记表,并附三张二寸正面半身报名照。
遗体捐献的用途: 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临床解剖以及角膜移植。
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变更或撤销,捐献人可以到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撤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