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024-11-11 01:29:49
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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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户收费,每人每月1.5元,最高按2人计费

1. 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

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 1.5 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 1 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缴纳 1.5 元;每户超过 1 人的,最高按 2 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 3 元。

2.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 元。

3.企业

按上月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0.5 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 4000 元。

4. 饮食业(住宿餐饮业)从业单位

按营业面积计收,21 平方米以下(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 4000 元。

5.商服业从业单位

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 平方米以下(不含 1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5 元;11 至 21 平方米(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7.5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2.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 4000 元。

6.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均按商服业征收标准征收。

●由谁收?

居民个人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征收

1. 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非纳税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2. 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收。

3. 其他代收方式由各区和代收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干啥用?

垃圾处理费用于收集、运输和处理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

" 收支两条线

" 的管理原则,必须及时上交区级财政,并专项用于支付区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费用。

各收费单位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时,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代征使用《税收缴款书 ( 银行经收专用 ) 》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11-11 01: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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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2)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a、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b、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c、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d、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4-11-11 01: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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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户收费标准调整为7.5元/户/月,与原来相比,每户每月将增加支出3元。随水费代收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含)以下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至5吨(含)的,按文件标准的60%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5吨以上的全额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2024-11-11 01: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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