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按法定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其生育时本人的月缴费基数计发。计发标准为:
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0.5个月;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发0.2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
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3.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4.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按第1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十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本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标准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