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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年十月评定一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议小组,经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按成绩从高到低等额推举人选,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学生处对各学院奖学金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并在全校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学籍审查确认后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