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和18周岁以下的孤儿;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接受义务教育及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根据《通知》,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由月人均不低于590元、377元提高到不低于630元、420元,分别增长6.8%、11.4%;财政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分别达到月人均不低于315元、21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惠及374万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