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二)企业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的部分,企业以此为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00,平均计入本企业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1. 根据96年的社保政策,北京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充足的。
2. 96年的社保政策对于北京市的缴费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和缴费基数,确定了具体的缴费金额。这样的缴费标准可以保障个人的社保权益,并为个人提供相应的社保保障。
3. 此外,96年的社保政策还可能包括其他相关内容,如社保待遇的享受条件、报销比例等。如果您对96年社保政策的详细内容感兴趣,可以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
以当时的北京市为例,缴费标准如下
- 在职职工个人每月缴纳0.5%的工资,用人单位每月缴纳1.5%的工资;
- 个体工商户个人每月缴纳500元,政府每月补贴100元;
- 其他人员个人每月缴纳50元,政府每月补贴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