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是“起付标准”费用
(俗称“起付线”)
一个医保年度须付一次起付线,2000年底前退休的自负700元;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自负1200元;
在职职工自负1500元。
(个人历年帐户资金如有结余,可抵冲起付线。)
第二项是“分类自负”费用
如住院期间用药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部分诊疗项目及材料的,那么就有相应10%-30%“分类自负”的有关费用。
分类自负 · 10%
指乙类药品;
分类自负 · 20%
指部分乙类药品及使用国产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材料;
分类自负· 30%
指使用进口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材料。
第三项是“定额标准自负”费用
指2018年11月15日执行的对国家谈判药品中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等,由参保人员按照统一标准实行定额标准自负,其余部分由相应医保基金支付。
第四项是“自费”费用
“自费”费用是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护工费、自费药品、自费材料、自费诊疗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