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参考基数:前四年1倍基数及以上,呈上升趋势;后四年内累计36个月2倍社保基数及以上。
1、持居住证、社保缴纳、个税缴纳时间均满足累积84个月。
2、劳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个税缴纳单位三者抬头一致时间段计入84月 ,否则扣除。( 若不统一, 原单位提供三统- -文件、如外包、派遣等情况说明、资质证明、相关协议等)
3、累积时间7年内前4年社保基数> 1倍,后4年累计36个月社保基数> 2倍。
4、申报前36个月内居住证持证期、个税缴纳及社保缴纳(因转换单位造成的社保补缴不得超过2个月), 均必须连续无中断与补缴(待业也为中断), 否则重新计算36月。
5、累积时间内年税应与社保基数、工资收入流相符一致且合理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