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确需延伸审计有关单位的,属于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且影响审计目标的问题应写入审计报告之中;属于纯被延伸审计单位且与审计目标无关的问题,应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延伸审计中发现被延伸单位问题严重,需进行 专项审计 的,应按规定确定为正式审计项目,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进入正常审计程序,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对延伸审计发现的被延伸单位的违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凡未改按正常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的,一般不宜直接下达 审计决定 进行处理处罚;审计决定书应以主送单位为执行单位,切忌将对多个单位的处理处罚制作一个审计决定书;应避免将多个法人单位 的问题,在一个审计报告中陈述和反映,这既不利于突出审计项目的主题和目标性,又违反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