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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各县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并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体育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向工商、卫生、公安、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业。第十三体育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内容、时间、地点等项目的,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脊记手续。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