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1年12月29日 修正时间:1998-11-04 生效时间:199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你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