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注册的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予以失效: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
(二)注销注册申请或者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续办注册的。(三)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书。(四)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七条所列情形发生一次以上,或者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发生两次以上。(五)在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六)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被撤销的。(七)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注销注册的人在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