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例如以前的40机、50机,型号为TC4810,TC5013等,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例如型号为TC6012-6、TC6510-6等机型,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3、1250kN.m以上,例如TC6513-6,TC7035-16,D800-42,M125/75等重大机型,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