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开办请示;
(2)城建部门出具的园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园舍安全鉴定报告;
(4)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不开餐的不需提交);
(5)校车年审合格证(无校车的不需提交);
(7)法定代表人、拟任园长及其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园长上岗证、教师资格证等),另需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核对;
(8)办学资金投入的相关证明;
(9)办园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