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分为15%和30%两种,具体的分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广告费扣除标准是营业收入的15%。